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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证券公司的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证券公司在存续期间,由于内部(如股东会的决策)或外部(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命令)原因而发生的经营形态的改变。证券公司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停业、解散或者破产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证券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证券公司停止全部证券业务、解散、破产的,还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按照规定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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