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天一网校APP

天一网校APP

供您随时随地便捷的学习

iPhone
Android
202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基本法律法规》日期专项考点3
发布时间: 来源:互联网 浏览量:984

  202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全国统考只有两次考试机会,分别在7月和11月,如果想要报考7月份考试的话,现在就可以开始备考了,两个多月的备考时间还是非常充足的,所以为了帮助大家备考,今天赵老师整理了202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基本法律法规》日期专项考点,一起来学习吧!

  

202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基本法律法规》日期专项考点

 

  41、风险控制指标相关报告:

  (1)净资本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20%以上不利变化或不符合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董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

  (2)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

  (3)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不利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4)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1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42、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在互个工作日内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证券公司未按时报送整改计划的,派出机构应当立即限制其业务活动。

  43、证券公司整改后,经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44、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证券公司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收集信息、筛选分析信息、初评和复评的流程,划分其风险等级。

  45、根据《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所在机构进行登记,机构应当自从业人员入职(含试用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将经本机构审核过的从业人员登记信息提交至协会进行登记。

  46、从业人员所从事的业务类别或其他重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所在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从业人员离职的,所在机构应当至劳动关系(或者委托代理关系)解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47、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48、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49、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 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2) 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3) 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50、特殊机构与产品开户后6个月内出现没有进行交易、产品终止、合同失效或被撤销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

  51、担任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4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发行人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担任上市公司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公开发行价格之日起1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5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接受特定客户委托,就尚未覆盖的具体股票提供含有证券估值或投资评级的研究成果或者投资分析意见的,自提供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就该股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53、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

  54、证券公司的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等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在离开原岗位后的6个月内不得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55、财务顾问将申报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委托人和财务顾问终止委托协议的,财务顾问和委托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申请撤回申报文件,并说明原因。委托人重新聘请财务顾问就同一并购重组事项进行申报的,应当在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报文件中予以说明。

  56、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做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以公告。委托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57、财务顾问主办人发生变化的,财务顾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8、发行人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暨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

  59、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丕得超过12个月。

  6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金额繳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证券公司应当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以上就是202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基本法律法规》日期专项考点的内容,前期把全部知识点学习一下,分重点学习,结合刷题,这样备考效率更高哦!更多证券从业考试信息可以关注天一网校,我们会持续更新相关资讯!

上一篇: 202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基本法律法规》考点
下一篇: 202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基本法律法规》日期专项考点4
在线
咨询
电话
咨询
  • 金融财经

    18339723357

  • 学位英语

    18103853550

  • 公共营养师

    15617673294

  • 建筑工程

    17601373667

  • 成人高考

    18103853550

  • 技术支持

    17329323368

APP
下载
扫码下载APP
天一网校APP
招商
加盟
合作加盟
扫码联系
招商加盟
咨询热线

18838973785

TOP